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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勇和温铁亮是朋友。从2009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温铁亮陆续找李善勇借款。一直是边借边还。
2016年11月23日,李善勇和温铁亮进行对账,最终确定温铁亮还欠250万没还。当天,两人签订了《还款协议》。
协议内容是:“温铁亮因做建筑工程生意,自2009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期间,陆续向李善勇借款,这期间温铁亮也有陆续还款。现经双方核对共同确认温铁亮仍欠250万未还清。
温铁亮自愿分期偿还,于今天(2016年11月23日)还200万,在2017年2月23日再还50万。(此处有一个手写的‘+12万’)”
协议签订当天,温铁亮就转给李善勇200万。但剩余的钱迟迟未还。
李善勇就把温铁亮告到法院,要求偿还65万元本金。
案件审理中,法官注意到了这个手写的“+12万”,就询问李善勇是怎么回事。李善勇说这是遗漏的一笔借款,是经过温铁亮同意后才加上去的,并且提供了这笔钱的转账记录。
法官又询问温铁亮。温铁亮却说自己不知道手写的内容是怎么回事,只认可50万的本金。
法官重新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最终认为:
手写的“+12万”仅增加在还款计划部分,所欠的本金数额并没有变化,且手写的地方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
虽然李善勇提交了12万的转账凭证,但是这份转账凭证中并未注明款项用途。而在其他的转账凭证中,李善勇均注明了“借款”“借用”。转账习惯有明显差别。并且这笔12万的转账发生在双方核对之前,如发现遗漏,双方完全可以将该款项计算到借款总额中加以确认。
目前,李善勇提交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手写部分是得到温铁亮同意后才添加的,因此,对于其要求温铁亮偿还62万本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本金50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这样的经验:
1.避免在打印的合同上手写添加内容,宁愿多花一些时间重新打印。
2.如果要在打印的合同上手写添加内容,应当在书写完毕后交由对方确认,可以在添加的内容上按指印,也可以在添加的内容旁边签名。
3.如果没有现场确认,可以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的方式,和对方进行确认。
4.转账时,要在做好备注留言,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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