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亲人,感情也有亲疏远近。所以,我们在写遗嘱的时候,不免会被感情左右,就会萌生出把所有的财产给同一个人的想法。
按理说,遗嘱是一个人思想的自由表达,想怎么写就能怎么写。但是,在法治社会,自由也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法律和公序良俗。
比如,你如果把财产留给“小三”,这首先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如果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家人中的某一个人,这样做可以吗?
这是不可以的。
1.应当为“双缺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双缺人”指的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就劳动能力而言,实践中基本上是从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来判断。一般来说,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伤残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人可以被认为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但是“有无生活来源”在争议比较大。本来,一个人如果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是“无生活来源”。比如未成年人。
但是,有的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有抚养费,属于有生活来源。这个观点是不可取的。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抚养费是外界的经济支撑,并非是通过自己的能力对创造的保障。如果外界救助都能算做一个人的经济来源,那我们国家几乎不存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了。因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会得到其他近亲属的照料,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照料的,还会有国家来兜底。所以,有些法院的这个观点是有失水准的。
2.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胎儿不算“人”。但是,胎儿毕竟是一个生命体,法律是承认胎儿的生命的。既然是生命,就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所以,法律规定,必须要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胎儿出生时,不幸为死胎,那么这部分被保留的份额,将重新在各继承人中间进行分配。
3.如果遗嘱中没有为“双缺人”或胎儿保留遗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25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31条第1款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为“双缺人”和胎儿保留份额的,“双缺人”的监护人、胎儿的母亲可以直接以“双缺人”或胎儿的名义提起诉讼即可。
为什么这里只提到了胎儿的母亲呢?你不妨猜一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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