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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被人起诉了。
事情的经过是,有人找张三借钱10万元,张三答应了。那人就先给张三打了借条。借条上有这么一句话:如果张三在两天内不把钱借给这个人,要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两个人都签了字。
这人说,这个借条他先拿着,等张三把钱借给他之后,再把条交给张三。
第二天早上,张三有些后悔。下午又被老婆一数落,更不打算把钱借给那个人了。
两天转眼就过去了,那个人就拿着借条告到法院,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是张三,你觉得合理吗?是不是感觉怪怪的?
这不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借条上虽然写了张三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张三也签了字,但是,张三即便不提供借款,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为什么呢?
因为借条就没有成立,通俗地说,借条就没有生效。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条是一种简易的借款合同。借条成立的前提是,张三把钱实际借出去。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条没有成立,自然也就没有生效。对于张三也就没有约束力了,张三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读过一些法律的人会说,那个借钱的人向张三提出了借款的请求,有时间、金额,这个请求很具体,属于法律规定的要约。张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3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难道张三随便反悔吗?
很遗憾,《民法典》第483条的全文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前面提到的第679条就是法律另有的规定。
所以,借款这件事情,在钱没有实际借出去之前,作为出借人来说,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那么,如果张三已经把钱借出去了,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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