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在《公司法》中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看起来股东大权在握,但是,隐藏着一个极大的麻烦。
郎教授和青阳是师生。青阳毕业后,在郎教授的资助下成立了一家公司,名称叫心源公司。青阳是心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人物关系图
2014年5月1日,郎教授和心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采购 了330万元的货物。郎教授支付了货款,但是心源公司一直没有向郎教授交付货物。郎教授就要求心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和利息。
心源公司的说法是,130万确实收到了,但是在收到的当天,就按照郎教授的要求,把这笔钱全部转给朗豪公司了。而朗豪公司是郎教授的儿子和儿媳控制的公司,这笔钱实际上还是进了郎教授的腰包里。所以,心源公司无须交付货物,也不应再返还货款及利息。
购货资金流水图
郎教授和心源公司争执不下,2014年12月,就把心源公司和自己的学生青阳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心源公司返还330万及相应利息,学生青阳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心源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应当返还330万及利息,但是因为心源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作为股东的青阳不用承担责任。
郎教授心里很清楚,心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提起了上诉,坚持要求青阳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于2015年12月宣判:
心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青阳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青阳应当对33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心源公司和青阳试图通过再审进行翻盘,但是再审的申请最终于2016年6月被驳回。再后来,由于心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青阳个人名下的房产被强制执行。
心源公司和青阳觉得,明明我已经按照郎教授的要求把钱又转了回去,结果却要承担这330万的债务,实在是很冤枉。
但是,再和郎教授纠缠,明显已无任何异议。于是选择改道,于2016年8月起诉了朗豪公司,要求朗豪公司返还330万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这时,朗豪公司拿出了一份盖有心源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用于证明心源公司曾经通过郎教授向朗豪公司借款330万,朗豪公司把借款付给了郎教授,因为心源公司是郎教授资助成立的,股东青阳又是郎教授的学生,关系很亲近,钱给了郎教授等于给了心源公司。所以,借款事实存在。心源公司后来转进来的330万是归还的借款,并非不当得利。
心源公司一下子陷入了被动,只能辩解说,心源公司的公章一直是由郎教授控制的,《借款协议》上的公章不是青阳盖的,并且朗豪公司的330万最终并没有进入心源公司和青阳个人的账户。心源公司拒绝承认与朗豪公司存在借款关系。
借款关系图
但是,无论如何,盖章是事实,并且心源公司和青阳拿不出来任何证据证实自己对于盖章一事的说法,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所幸,朗豪公司虽然证明有《借款协议》并把330万转给了郎教授,却并未能证明330万最终进入了心源公司的账户。
这起官司,同样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到2017年12月,迎来了最终的结果:《借款协议》虽然有效,但是330万元的借款并没有付给心源公司,心源公司未从朗豪公司获得借款,不需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朗豪公司之前所收到的33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从2014年12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历经两起案件,经过五轮官司,心源公司终于摆脱了330万的债务,但是其中消耗了大量的律师费、时间和精力。股东青阳的个人财产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心源公司和青阳痛定思痛,割断了和郎教授的联系,同时把公司股东从一个人变成了两个人。
如果你或你的亲朋好友的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建议考虑一下风险隔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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