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醉酒说找个渣男睡,可没让你们在醉酒状态,私自让别人睡我啊!"四川雅安一女子因为酒后的一句玩笑话,加上一群不靠谱的“闺蜜”,让自己一晚上被"渣男“侵犯了3次,悔不当初! 最终“渣男”和4闺蜜均获刑。
女子冷某因跟男友感情出现问题,心情烦闷。找到4个闺蜜一起吃饭喝酒解忧。几杯下去冷某已经开始恍惚,一会儿便醉了。醉酒的冷漠开始抱怨前男友,之后说出了要找个”渣男“玩玩,报复前男友的话。
本来是醉酒一句赌气的话,可冷某的4位闺蜜却当了真,趁着冷某醉酒,擅自找来了和四人熟识的男子雷某。雷某一听,自然是高兴地答应了。
闺蜜一行无人打上出租车将冷某送到酒店,交代一番后,便离开。留下雷某和不省人事的冷某。
随后雷某在冷某毫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一次万事之后,雷某又再次发生关系,之后想到了自己的“好兄弟”郑某 ,又联系郑某,让其过来一起“享受”。
在郑某赶到酒店后,雷某再次与冷某发生了一次关系,随后将房卡丢给郑某。郑某也趁机强行与冷眸发生了一次关系,之后留下冷某独自离开。
第二天发现自己赤身裸体地在酒店,已经大概知道发生了什么。在询问过闺蜜之后,确认自己在醉酒状态下,被人强行发生了关系。
本不想把事情闹大,冷某找到雷某协商赔偿,最后因协商未果,冷某选择了报案。警方立案后,将雷某、郑某及冷某的4个闺蜜均采取措施。经审理:六人均构成“强奸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冷某的闺蜜真是“好闺蜜”,朋友随口一说,就当真给她找了。只是如此闺蜜,是不是太不靠谱,太愚昧无知了。
这个案件里,男子雷某在冷某醉酒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了“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强行发生关系”,触犯了强奸罪。
有人说,是冷某表达了想找个“渣男”玩玩,雷某又是冷某闺蜜找来“帮忙”的,怎么还构成犯罪呢?
事实上我们要清楚《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受害人冷某嘴上说要找个“渣男”睡觉,首先这是一种醉酒状态的胡言乱语;其次,就算这是其内心真实想法,其也没有同意雷某与之发生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于此,雷某在冷某没有意识的状态下与之发生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犯罪。同样的,男子郑某在被害人冷某毫无知觉的情况下,与之发生关系,当然也是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有二人以上轮奸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到案件,雷某和郑某都强行与冷某发生了关系,二人都构成强奸罪。那二人是否构成“轮奸”的加重情节呢?
所谓轮奸,指的是二人以上轮流的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且要求犯罪行为人知道是多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即具有多人与一人发生关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这种认识,则不构成“轮奸”加重情节。
所以轮奸不是一个罪名,而是强奸罪的一个“量刑”情节,它只有成立与否,而不存在既遂或者未遂。因为轮奸一定是在强奸既遂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有“轮奸”。
例如,如果雷某与冷某发生关系后离开,郑某恰巧看到后,紧接着强行发生关系,此种情形下,因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均形成单独的强奸犯罪,如果雷某与郑某具有共同侵害冷某的故意,并且实际都实施了侵害行为,则构成轮奸。
很显然,在雷某侵犯冷某,并叫来郑某先后对冷某实施侵犯时,雷某与郑某均知晓两人先后实施侵害的主观故意,且先后实施了侵犯。故而雷某与郑某构成轮奸加重情节。
因此,对于雷某、郑某应当加重处以十年以上刑罚。考虑到自首等减轻情节,又因为在共同犯罪中雷某的作用大于郑某,因此对雷某处罚应重于镇某。最终对雷某、郑某分别判处了9年、7年有期徒刑。
有人接着问了,强奸不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害才构成强奸吗,为什么冷某的4个闺蜜也被追究“强奸罪”刑事责任呢?
正常而言,我国《刑法》定义的强奸罪职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情形。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情形,就只能以“猥亵罪”定罪。
但是,这并不代表必须是自己“亲自”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才叫强奸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女性协助男性对他人实施强奸,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冷某的4个闺蜜,虽然听到了冷某要找“渣男”睡觉的言语,但是冷某并没有委托她们去帮自己找,没有同意4人找雷某与之发生关系。
因此,闺蜜4人擅自做主给冷某找了雷某发生关系,事实上也是违背冷某的意志的。并且4闺蜜为雷某强奸冷某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雷某才得以实施。所以,4闺蜜与雷某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
但是4闺蜜与郑某并不是强奸罪的共犯,因为4人与郑某没有共同对冷某实施强迫发生关系的共同故意。
考虑到4闺蜜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帮助犯罪的从犯,且积极赔偿冷某,取得了冷某的谅解。最终对四人分别处以2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喝酒误事,冷某自己需要反思;闺蜜更要反思,不是什么事情都能替闺蜜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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