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将一桩离奇的陈年旧案、冤案重回大众视野:一男子被指控杀害妻子,坐冤狱17年,改判五最后,警方查明真相竟是一名警察强奸致死!
一、女子家中离奇死亡,丈夫被当成凶手
25年前的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区,一韩姓女子颈部被割数刀、衣服被撕扯,死在床上。而家中柜门、抽屉被拉开,物品翻乱。咋一看,这就是一场抢劫、强奸的犯罪现场。但最终的尸检结果却显示死者实际死于窒息死亡,发生过性关系,而现场及伤痕不过是后来造成的。
而死者还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时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于英生的妻子。
于英生还没来得及悲伤于妻子的离奇死亡,警方的调查却让他如五雷轰顶,因为警方的调查矛头指向了于英生本人,他成了重大嫌疑人。
二、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
警方通过现场的调查和相关鉴定,所有的怀疑都指向于英生。警方最终得出了这样一个杀人“结果“:
于英生因为韩某交给他2800元现金让他存,却一直不告诉现金来源。当日双方发生厮打,于英生将韩某推倒在床,拿出一根塑料绳,将其双手拧到背后捆上。接着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捂昏迷后,于英生到单位上班。
等他回到家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于是解开绳子,用刀划了韩某颈部、将其衣服撕扯、现场翻乱,伪造了一个抢劫、强奸的现场。
1998年4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于英生提出上诉,至2000年,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后,他依旧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只是改判为无期。
三、坚持上诉拒不认罪,终得平反
在服刑的十余年里,于英生一直坚持申诉。2013年,安徽省检察院复查后提请了抗诉,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一是公安机关侦查卷中提到过“现场有两枚其他人的指纹”但却未将这以关键性的调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导致了法院据此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
二是死者体内遗留体液DNA鉴定并非于英生所有,明显存在他人作案可能。
正是基于这样几点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四、真凶浮出水面,竟是一名警察
就是于英生被无罪释放不久,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当年精液样本DNA比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将其控制后经过4次询问,武钦元最终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事实。
而这名武钦元案发时是蚌埠市交警支队民警,据其交代,他通过朋友认识韩某。案发当天,在于英生上班去后,武钦元来到被害人家里,企图发生关系被拒。
于是武某便采取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发现韩某被窒息死亡,于是便伪造了现场,甚至企图纵火烧毁现场。
五、真凶伏法,冤狱获赔
真凶武钦元强奸致被害人死亡,因为不是单独的另起犯意,所以仅对武某认定为强奸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对武某处以了死刑,二审维持死刑。最终经过最高法核准,对武钦元执行了死刑。
而对于于英生而言,人生已经全部改变,家庭毁灭,人生已至五十余岁。沉冤得雪也算是最大的幸运,相关国家赔偿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赔偿。于英生是不幸的,但又是幸运的。
六、启动追责,更应反思
随着真相的大白,于英生获得平反,武钦元被执行死刑。同时群众对这样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产生原因的质疑,推动了相关部门启动对当年执法的责任追究。
很明显的可以想象,当年的办案一定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刑讯逼供,这个已经由于英生反应,相关办案人员就涉嫌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为何两枚关键指纹为何没有写入检验报告,是疏漏还是故意为之?故意那就意味着包庇真凶,同样面临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包庇等刑事犯罪。
这起冤假错案,很幸运得到了昭雪。但试想还有多少“于英生”?他们昭雪了吗?
我们在处理完所有事情后,更应该思考为什么会发生冤假错案?莫过于没有真正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为了破案而破案;没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所得口供没有排除掉,等等诸多不规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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