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离婚之后要卖掉之前一起买的那套房子那得先搞清楚你们当时离婚的时候有没有商量好这房子到底归谁管,怎么处理?要是说了就按照说好的来办呗;要是没商量,那就得你们两个商量出个结果来了。卖房子的时候可别忘了,你们两个还得一起跑腿去办各种手续,比如签那个什么房屋买卖合同之类的。
然后,到分钱的时候,有啥意见也记得公平公正地提出来。
离婚后卖房子的事儿。
首先得搞清楚,离婚的时候你们是不是已经商量好了这个房子归谁,怎么处理?要是商量过了就按照商量的来;要是没商量,那就得两个人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了。等到真的走上卖房子这条路了,咱们俩都得一起跑腿,办各种各样的事情,比如签个卖房子的合同什么的。到时候,肯定还是得靠双方平心静气地商量一下价钱,还有卖房的钱怎么分等等这些问题。
解析:
当夫妇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如欲处理共同所有的房产,首要任务便是确定在离婚协议中对此房产的所有权以及处置措施是否有所规定。倘若有具体的安排,则应按照既定的协议条款加以落实;否则,就必须由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达成共识。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积极地参与并协助完成各项必要的手续,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等。双方还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议出售房产的价格以及如何合理分配售房所得款项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氦饥份渴莓韭逢血抚摩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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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房产的出售涉及多个法律和实际问题,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首先,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共同房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如何分配或出售房产。如果协议中已规定出售方式,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其次,如果一方不同意出售,共同房产的处置可能会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例如,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拍卖。这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财产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第三,在准备出售前,应对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售价。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评估,这样有助于避免因价格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同时,还需考虑到税费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费用将影响最终收益。第四,在正式挂牌前,需要整理好相关文件,如产权证、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这些文件不仅是交易的重要依据,也是顺利过户所必需的。此外,如果有未偿还贷款,也需与银行沟通清楚,以便在交易时结清债务。第五,当找到买家后,应签署正式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售房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时间等条款。同时,要确保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以保障各自权益。最好由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内容,以避免潜在风险。最后,在完成所有手续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确保资金安全到账。对于共有人来说,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有助于整个过程更加顺利。如果出现任何争议,可随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帮助和指导,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夫妻离婚后的共同房产出售虽然面临诸多挑战,但通过合理规划与合法程序,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实现资产合理分配。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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