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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法律就需要咬文嚼字。尤其在为别人做担保,签担保合同之时,一旦忽略一些关键的字词,导致的结果是天壤之别。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就是利用一些看似普普通通的话,把担保人坑得苦不堪言。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还是要从担保本身说起。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担保的后果。这一点我们很清楚。
可是,很多人不清楚的是,担保是有分类的。不同种类的担保,担保人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一般担保人,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找到你,要求你承担责任,这个时候,你可以让债权人把法院判决书拿出来。如果债权人说没有判决,你可以他说:“因为你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所以你暂时不能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如果拿出了法院的判决,你可以继续问他有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怎么样。
他如果告诉你还没有执行,或者是已经查封了债务人的财产,你可以对他说:“虽然你有判决,但是你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你即便申请了强制执行,也得确定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否则,你仍然不能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
这就是一般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能先和债务人掰扯,不能第一时间找到一般担保人承担责任。
如果债权人绕开债务人,只起诉你,法院是会驳回他的起诉的。
即便他把债务人和你一起起诉了,法院在判决中也会注明,你只需要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并且,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或者被查封、冻结的债务人财产已经足够清偿,债权人就不能对一般担保人的财产再进行查封、冻结。
而连带担保人就没有这些“特权”了。如果你是连带担保人,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单独告债务人,也可以一起告你和债务人,还可以绕开债务人直接单独告你。也就可以直接查封、冻结你的财产。
如果债权人打赢了官司,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你的财产。
由此可见,一般担保人比连带担保人多了很多“护身符”。所以,如果你要为别人提供担保,一定要优先采用“一般担保”。因为,对于担保人而言,一般担保的风险要远远低于连带担保。
那么,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怎么认定呢?
正因为连带担保的风险要大,所以法律规定,采用连带担保必须要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就会被认定为一般担保。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毕竟担保人相对来说比较无辜,属于“躺枪”。
对于担保人来说,最稳妥、最保险的的写法是“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担保人为一般担保人”。
但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很多时候,合同是别人写的。这时候,你就需要小心提防。因为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给你挖坑,他们会写一些大家都能看懂的大白话,但是,陷阱和匕首往往就藏在这些大白话中。
我们来看一句话:张三不履行债务时,李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这句话很容易理解,读起来也没有什么语病,合情合理。但是,就是这样一句话,李四的身份就成了“连带担保人”。
还好李四找到了自己的律师朋友,律师把这句话改成了:张三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这句话比修改前多了一个“能”字。一字之差,李四的身份就变成了“一般担保人”。
类似的语句还有:
张三未偿还债务时,李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是连带保证。
张三无力偿还债务时,李四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保证。
李四无条件对张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是连带保证。
李四在张三不能偿还债务时才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一般保证。
担保合同,白纸黑字,一旦签订很难推翻。即便你真的是被骗了,即便你真的没有看合同内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合同也不会被否定,你依然要按照合同承担责任。
咬文嚼字,还是有好处的。尤其对于几个关键的字,更是要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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