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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别人50万没还,结果他申请法院把你名下的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给查封了。
被查封的财产价值是欠款的2倍,这也太过火了,法院这样做合法吗?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危险,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这就是常说的“不得超额查封”。
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形,被执行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的查封的。
这样看来,欠50万就查封了100万的房子,似乎是违法了。
为什么说是似乎?
法律领域有一个俗语——有原则必有例外。
所以,法律条文一定要读完,不能只看对自己有利的规定。
如果你继续往下看,就会发现在第19条最后写着这样一句话:“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指像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这句话实际上就是“不得超额查封”的例外情形。
联系整个法条,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执行中,不得超额查封。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超额查封。条件一是这项财产不能拆分;条件二是如果不查封这项财产就不能足额还债。
房子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拆分的,第一个条件满足。
那关键就在于第二个条件了。如果你有其他财产,并且足以还债,法院就不应再查封你这套100万的房子;反之,就可以。
知道了如何判断合不合法还不够,我们还得知道该怎样做。毕竟我们要的不是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要的是最终的结果。
如果查封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封。法院收到你的书面异议后,会在1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之后认为还是应当查封,你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级法院复议。
如果被查封是合法的,我们就不要犯轴了,赶紧还钱。要不然下一步就会拍卖、变卖你的房子了。
或许你会说,卖就卖呗,我还省事了。反正房子值100万,还他50万,我还能落50万。
你这就有些想当然了,房子虽然值100万,但是不一定就能卖到100万。
法院在拍卖前,会对房子进行一个评估,这个评估可能是100万,也可能比100万多,也可能比100万少。但是不管怎样,法院都会按照这个价格进行拍卖。
如果顺利,第一次就拍出去了,那就皆大欢喜。如果不顺利,第一次流拍了,就会进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的时候,法院是可以降低保留价的,降低的幅度不超过20%,也就是说这时候你房子的保留价可能只有80%了。
如果第二次又流拍了,还可能会有第三次,价格又可能比第二次降低20%。
如果第三次再流拍,法院就不会再拍卖了,会找到你的债主,对他说,这房子现在拍不出去,要不你直接拿走算了,补个差价,等于是以物抵债。
你的债主如果拒绝,法院会发出变卖公告。变卖的价格就是就是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之后的60天如果没有人愿意购买,法院又会找到你的债主问他到底要不要,如果不要,我们就把房子解封了。
这时候你猜你的债主会怎么做?如果是我,我肯定先拿到房子再说,总好过啥也没有。
最终,你还是失去了这套100万房子,口袋里落下的钱也可能远远不到50万。
我一直认为,学习和了解法律是让一个人明白道理,清楚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别给别人添堵,也不要给自己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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